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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外國人來說(非持有美國護照),研究美國稅法相關議題的第一步,即是辨認其在IRS的定義中是居住外國人(resident alien)或是非居住外國人(non-resident alien)。
依據如下:https://www.irs.gov/taxtopics/tc851.html
我們會用以下兩個測試來判斷身分:
(1) 綠卡測試(green card test)
如果在報稅年度擁有綠卡(合法居留權),你的身份則為居住外國人(resident alien)。
(2) 實質居住測試(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)
你必須同時通過下列測試,才能視為居住外國人(resident alien)。
(2-1) 31天測試:
今年在美國是否居住超過31天?
(2-2) 183天測試 :
如果D值超過183,則通過183天測試。
A= All of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current year(報稅年度)
B= One-third of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first year before the current year(報稅年度前一年)
C= One-sixth of the days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second year before the current year.(報稅年度前兩年)
A+B+C = D = Total Days in United States
非居住外國人(non-resident alien) 的常見報稅議題:
正常情況下,持F簽證者,居住美國5年內視為非居住外國人(non-resident alien),用1040NR (或1040NR-EZ) 申報。
既然是使用1040NR(而非1040) ,就不可使用"標準扣除額(STANDARD DEDUCTION)"。
嚴格來說,持F簽證的學生用Form 1040申報,並使用標準扣除額(STANDARD DEDUCTION),是一種逃漏稅的行為。
如果幾年後有需要申辦綠卡,相關部門會將過去的Tax return重新Review,對有計畫長久居留美國的人來說,實在是不值得冒這樣的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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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您符合下列身分之一,則您為FATCA定義下之美國稅務居民:
(一)擁有美國的雙重國籍。(二)美國公民(即使居住在美國以外的地方)。
(三)美國護照持有者。
(四)在美國出生(放棄國籍者除外)。
(五)是美國的合法居住者(如:綠卡持有者)。
(六)實質居住的定義:雖非為美國公民但符合以下條件,除持有F、J、M、Q等型簽證者外,也將視為美國居民(當年度在美國居住至少31天,且當年度、前一年度及前二年度之下列合計天數超過183天者)。
1.當年度居住在美國31天(含)以上。
2.前一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/3。
3.前二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/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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